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与本约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预约与本约的主要差别在于时间、约束和义务。预约是谈判期间的预先规划,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承担的责任较轻。本约是在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合同义务。预约合同强调主观意志,不受要物约束,而本约一般受要物约束,交付是重要内容。预约的目的是订立本约,双方应诚实信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认购书被认定为本约,保护认购人的权益。该解释规定了预约转化为本约的条件,为认购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解释实际上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其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该条解释为了保护认购人即买受人的利益,即规定了预约转化为本约的条件,从而使认购人的权利保护变得“有法可依”。
延伸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条款与本约条款的异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预约条款与本约条款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预约条款通常指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交易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而本约条款则是合同的主体内容,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具有较高的约束力。预约条款强调双方协商的灵活性,而本约条款则更加稳定和具体。另外,预约条款一般是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起草,而本约条款是合同正式签订后确定的。总体而言,预约条款和本约条款在灵活性、约束力和起草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异同。
结语:预约与本约在时间、约束力和起草时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缔约的过失责任。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预约转化为本约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保护认购人的权益。预约条款和本约条款在灵活性、约束力和起草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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