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既有预约的约定,又有买卖合同的约定,且明确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没有约定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预约合同具有合同本约的实质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交房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有交房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房屋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条款。当事人没有约定交房期限的,可以协议补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交房期限
一般会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房的;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方正常居住的;或者迟延交付房屋的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有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常见的违约情形如下: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3、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预约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商品房预约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2、预约合同是对将来订立合同进行约定;3、生效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