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

律师回答

法律分析: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意见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之间的关系

问: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答: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而《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即本约的预备性协议,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预约合同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

既然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281页。

2、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而在实践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业主往往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因此,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能否判决开发商承担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的对待给付义务。业主迟延付款违反了其应依约按期支付价款的义务,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单》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

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业主迟延付款给开发商所带来的损失是开发商失去支配利用所迟延付款部分的使用利益;对于该部分利益,《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金融机构收取该笔贷款的预期贷款利息,相当于开发商从银行取得相应贷款的代价,这符合业主迟延支付价款造成开发商利用资金成本的损失实际。而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其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该房屋的使用利益损失;《司法解释》将业主居住房屋的利益损失规定为业主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害,这也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实际。

至于业主所需要负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于租金的问题,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并无逻辑关系。假定开发商依约按期交房,业主将该房出租,则其所得的租金也会比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高,对此利息同租金的差额,业主也需自行承担。综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开发商与业主需依据不同标准承担不同违约责任的区分是建立在违约责任以填补损失基础上的,二者并不存在矛盾。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业主请求依据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并无约定时,该种请求并无依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249-250页。

3、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问:甲(出卖人)和乙(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为乙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现甲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甲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呢?

答: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此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则应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原来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其也不会约定贷款利率,故依此确定违约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商品房买卖解释》未对此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确立的“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原则,鉴于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对等性,故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确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要求人民法院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7-228页。

4、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问:我与卖房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卖房人违约时需要支付给我30万元违约金。但是,签约后,卖房人由于房屋升值巨大,不愿履行合同。现在房屋升值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我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将房屋差价作为我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答:对于你所提及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比较普遍。《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至于你所提及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固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能否判决违约方承担房屋差价的违约责任,则涉及到《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对此,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房屋差价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对你予以赔偿。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8-229页。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院

根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不动产纠纷的特点,对应的诉讼管辖权分别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和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因此,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分析: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查看全文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

1、定金纠纷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2、一房二卖纠纷一房二卖也是...查看全文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最新法律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纠纷的投诉部门一般就是房管局,但是房屋买卖纠纷的表现形式非常的多,如果是为中介公司的违规经营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对中介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可以到工商局去投诉,单纯的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来说,应该向法院起诉。...查看全文

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最新法律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纠纷的投诉部门一般就是房管局,但是房屋买卖纠纷的表现形式非常的多,如果是为中介公司的违规经营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对中介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可以到工商局去投诉,单纯的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来说,应该向法院起诉。...查看全文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新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卖给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如下: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查看全文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怎样规定

最高法院规定:如果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房屋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退款、赔偿和承担赔偿责任。...查看全文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怎么规定

最高法规定:若房屋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将其转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买受人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赔偿;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售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同样可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的解释?

法律解析: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的解释?

律师解答: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查看全文

最常见的房屋买卖纠纷是什么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包括延期交付房屋、规划变更、配套设施更换等问题。根据示范文本第9条规定,开发商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卖方应承担责任。建议开发商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签订本条。如...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条件?

律师分析: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条件

法律解析: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什么案件?

律师分析: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查看全文

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

最高院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八周岁以上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意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且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时,可准许。...查看全文

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时效是多久?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如果超过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