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2、人数为5至11人;
3、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
4、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