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薪资以“限高、稳中、托低”为原则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薪资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结合进行。据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薪资总量将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薪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薪资水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薪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
二、绩效薪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绩效薪资分为基础性绩效薪资和奖励性绩效薪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薪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设置等因素,占绩效薪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薪资占绩效薪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薪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章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薪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薪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绩效薪资中将设岗位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励津贴以及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考核奖励项目。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薪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薪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薪资在本单位绩效薪资总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