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律师回答
摘要: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式,劳动合同只是其中之一。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双方一致意愿也可以形成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与持续用工有关。
一、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又称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没有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结论,换句话说,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在持续用工,当然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持续符合劳动关系主体条件。当用人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用工时,即是劳动关系终止时。当然我们这里谈论的是一种合乎劳动法理论、正常的劳动关系,至于特殊时期的下岗(停薪留职)等特殊劳动关系则不再此列。
二、如何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一种合同关系,可以采用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特定的行为等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劳动关系也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即具有合同关系的一般特点,但同时又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特殊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属于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劳动关系属于合同关系,那么就需要符合合同关系关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书,但是采用其他形式足以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也不一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行成立并生效,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延伸阅读
结语: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称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没有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或特定行为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持续用工,当用人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用工时,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反映双方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但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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