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法律,该原则最早只在不动产物权方面适用,那时的动产物权多依当事人属人法。从本质上来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本身的性质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圆满实现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不被他人干扰,适用物的所在地的法律最具效果。
第二,可以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及动产流通的安全顺畅,使第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三,物之所在地国也总希望本国法律能够支配位于本国境内之物或影响与其有关的权利关系,以维护其主权、利益和经济秩序。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得以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被普遍适用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涵义是涉外动产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选择适用法律,如果发生争端,管辖权法院要依据上述被选择的法律来解决该争端。该原则有如下优点:
第一,能够减少动产由于所在地的变化致使准据法不明的麻烦;
第二,增加合意人对物权准据法的合理预期;
第三,使物权准据法和合同准据法协调一致。我国首次明确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加入到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领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使法律适用变得更加容易,提高了物权冲突的解决效率。
(三)行为地法原则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这是对行为地法原则的采用,突显出特殊财产权利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当中的重要地位。
行为地法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所实施的特定法律行为所处场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是经常被用来解决行为方式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格言,即法律行为方式是否有效,应由其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决定,根据这一法律格言的精神,在解决行为方式法律冲突时逐渐演化形成了行为地这一系属公式。
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行为地法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展,已不再仅仅局限于解决行为方式冲突这一狭小领域,许多有关行为的实体性冲突也开始适用该原则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