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品损失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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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分析:1)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因素,双方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责任;2)承租人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导致毁损、灭失,双方可解除合同但承租人需证明无过失;3)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毁损、灭失,承租人需赔偿损失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4)可归责于出租人的毁损、灭失,出租人需赔偿损失且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
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在这里又可仔细区分为两种:
(1)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就其无过失使用、收益租赁物负举证责任。
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也属必然,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3、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上述情况,对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可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可归责于一方的情况。对于不可归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毁损灭失,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责任。对于承租人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导致的毁损灭失,承租人无过失且租赁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需证明其无过失。对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情况,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合同解除权在出租人一方,承租人需履行债务不履行责任并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对于可归责于出租人的情况,出租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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