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