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赔偿的问题,一般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作出判断。
如果买卖双方有签订协议规章退货赔偿问题且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章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章,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章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章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