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下面我做简要分析
2019年4月1日,税务总局发布两份公告,对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作出最新规定。
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变分2年抵扣为一次性抵扣,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转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参见《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细化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