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新房的时候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房子在出现问题之后可以进行使用的,如果维修基金已经使用完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是否还需要交纳新的维修基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维修基金用没了怎么办
财政部、建设部2007第165号令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按照《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房屋共有部分、电梯等附属设施的维修,而且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必须是经过业主共同决定之后才能够进行使用的,可以使用在电梯等设施上面,如果维修基金已经使用完了那么应当及时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