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明确任务职责。近几年工作实践中发现,各区政府在履行停车属地管理职责过程中,一些具体工作部门存在责权不够明确等问题。本次《办法》修订中,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职责,确定市城市管理委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细化停车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停车收费问题,我们根据《意见》最新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了收费政策。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方式及逃费追缴处罚等内容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三是突出规划引领。充分考虑规划在停车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龙头作用,结合市规划资源局正在编制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做好预留控制。
四是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结合《意见》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最新精神,为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进程,在临时停车设施建设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临时停车设施的供地方式。
五是加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为解决各区反映较为集中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依据不足、管理手段欠缺这一问题,《办法》明确提出“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15日内,报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明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的罚则。
六是强化道路泊位管理。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保障道路交通通行为主的功能定位,在《办法》中增加“道路停车”专章,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原则,同时严格施划流程管理。
七是加强停车智能化平台建设。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办法》明确由我委建立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共享相关信息。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