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2月25日,义友公司(甲)与传恩强(乙)签订了出租车过户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传恩强将渝A88667桑塔纳出租车过户到义友公司,但产权属于传恩强所有,义友公司对传恩强行使经营服务、安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权,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约定的管理费;乙方经营实行自负盈亏,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并报甲方进行资格审查;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传恩强将渝A88667桑塔纳过户到义友公司名下并自行聘用了张宗木为该车驾驶员,按照合同约定经义友公司资格审查后给张宗木办理了上岗证。同年4月23日晚11时许,张宗木驾驶渝A88667桑塔纳出租车载客回县城,途经319线巷白路沙岩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确诊为脑干损伤,颅底骨折,鉴定为三级伤残。某年月原告张宗木以雇工损害关系,要求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义友公司作为出租车的被挂靠单位使其乙方成为合法的经营主体,且义友公司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收取了管理费,车主以义友公司的名义经营,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的存在,公司是否准其挂靠,实际有选择权,并负有防止事故的指挥监督义务。因此,义友公司与车主之间,客观上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公司与雇员也存在着一定的,间接的关联关系,公司实具有使用雇用人之外行,所以应承担责任。合同中关于安全事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双方不产生效力;另一种意见是甲方不承担雇工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雇用关系合同的相对性,张宗木的受伤不是甲方行为造成的,甲方并没有侵害雇员的行为,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往往以仅仅是挂靠经营,双方无实质的雇用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独立性,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且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有被挂靠的公司对雇员承担雇工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雇工损害赔偿的只能是具有雇用关系的雇主,本案的被挂靠公司不是实际的雇主,张宗木的雇主是传恩强。因此,甲方不应承担雇工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出租车行业的普遍存在现象,与其它挂靠现象不同,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一种出租车公司集约经营的管理模式。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指出租车车主将自己的车籍登记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和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笔者观点;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义友公司应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义友公司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理由是:客观上义友公司和事实车主传恩强对雇员都存在选任监督关系,事实车主交纳的各种税费、投保、年检等都是以义友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就其外表现象已足以令人认为是公司行为,义友公司具有管理、监督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此种场合也如一般情形一样,由公司承担雇主的侵权责任,即与事实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就使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有违公平原则;出租车挂靠的受益人有两个,主要受益人是事实车主(盈利),其次是义友公司(挂靠费),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义友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内上应予限制,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本案的义友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权利(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义务(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2.、乙方权利义务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义务(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五)、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大违约情形包括:(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