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理论上,法院是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同时又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了对违反从业禁止决定的行为人进行制裁的职能。实践中,由于目前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法院和公安机关事务繁重,执行从业禁止存在困难,不能确保从业禁止执行的社会效果,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从业禁止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十分必要。
从业禁止原则上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一方面,从业禁止与社区矫正的立法本意相同。从业禁止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再犯,具有保安处分的意思。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在生活场景中监督和帮助被矫正人,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的生活,预防再次犯罪,二者设立的初衷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再犯,功能契合。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关具备执行从业禁止的条件。社区矫正机关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组织、制度、网络和流程,实现了对缓刑、假释人员有效的监管和矫正,具备一定的监督考察能力和预防经验,因此参考两高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一般的从业禁止,更具有可行性。
特殊情况下,从业禁止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执行。针对具备特殊职业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如教师、证券从业人员等,由于《行政法》赋予了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信息披露权,这类人员犯罪释放后,由对口的管理部门执行从业禁止更科学有效。同时,确定执行主体时,还要考虑一些从业禁止内容的特殊性,比如禁止出版,则由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执行更为科学。
从业禁止的监督权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包括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虽然从业禁止强制力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既然被明确是刑罚的一种,其执行行为当然也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从三个方面对从业禁止刑事适用予以监督。第一,对法院从业禁止裁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进行法律监督;第二,对相关部门进行从业禁止的及时提醒以及在从业禁止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第三,对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的及时复权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