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中,只有在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情形的,经营者才能减轻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高度的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业务的无过错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一种。
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减轻损害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损害部分。
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4条规定,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承担的责任如下:
1.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
2.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