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让先签字再审查合同条款的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等相关原则,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员工先审查合同内容,然后再决定是否签字。
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让先签字再查看合同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签劳动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1、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身份审查、学历以及工作经历审查等。
2、双方履行告知义务。
3、签署劳动合同。
4、办理入职手续。
四、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虽然劳动合同的性质要区别于一般的民商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不管签哪一类型的合同,都绝不可能先签字再审查合同条款,即便员工先签了字,然后再去审查合同的条款,但劳动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