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吃饭有人酒驾未阻止,也要承担责任吗
2、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3、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案例】
昨日,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通报:2016年3月21日23时19分左右,广州交警在天河区花城大道潭村路段设点查车,严某(男)驾驶粤AZ77××号牌小型轿车、刘某(女)驾驶粤A84P××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前一后被执勤民警截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严某和刘某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严某和刘某已被广州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3月21日晚,严某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Z77××的白色宾-利与朋友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某餐厅一起吃饭喝酒。约23时饭局结束后,严某感觉没喝多少酒,便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粤AZ77××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一名一起用餐的朋友离开,准备前往兴盛路。当途经天河区花城大道潭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严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与此同时,民警截查了一辆紧跟严某的粤A84P××号牌保时捷卡宴,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驾驶人刘某(女)的测试结果为95mg/100ml,也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
经广州交警询问了解,原来当晚刘某与严某等6人一起吃饭喝酒。其间,严某、刘某各自都喝了约有200毫升的红酒,感觉喝得不多,就抱着侥幸心理,各自驾车和朋友离开,谁知同时在花城大道潭村路段被广州交警查到“醉酒”驾驶。
酒驾未劝阻酒友同担责
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严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刘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目前,刘某、严某已被广州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