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单位里面设有消防控制室,那么,控制室值班人员如果无证上岗,单位的管理人员,会受到什么处罚,是拘留、罚款,还是警告、处分?
0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就是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国标《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要求》(GB25506-2010)强制性条文第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国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强制性条文第5.2 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就是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3)21条2款相关内容的简要解释。针对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必须持证上岗,二是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02违反消防法21条2款,应该接受什么处罚?(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2)67条相关内容的简要解释。主要是两层意思,当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或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时,一是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二是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3)哪些人是应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首先,是直接负责消防控制室管理的主管人员;其次,是负责招收和日常管理这些值班人员的人。(4)应如何处罚。有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处分,二是给予警告,注意这个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不是党纪政纪里面的处分。
03违反消防法21条2款,是否可拘留?(1)确有拘留的情形。之前,有多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1款进行了拘留。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拘留是不合法的,至少是有相当争议的。首先,对违反21条2款,消防法已经明确适用于67条进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警告,立法应该是严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该同时适用于两条处罚;其次,冒险作业通常是指冒着危险作业(随时可导致事故发生或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是冒险作业的话,有点牵强。
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不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只要是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人员,不但无证上岗要受到消防法67条的处罚,即使有证上岗,如果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也要受到67条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