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购物中无理由退货是否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等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线下实体店购物尚未有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购买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经营者是否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的情形作了规定,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网购而言,经营者通过设置专门的提示程序明确某件商品属于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明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仍然点击购买的,即视为“经消费者确认”。如果经营者仅是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声明,并未在消费者购买时作出“一对一”的提示说明,即使消费者点击购买,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确认”。如果经营者未在消费者点击购买前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解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超过七天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货。不符合的,只能和商家协商更换。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困扰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购、电视电话购物及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措施,并非是由商家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具体规定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出欠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为法律规定的商品或经消费者确认不宜无理由退货的产品。退货时,消费者应当保持商品完好,但并不是说商品包装拆开就不能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商家依法应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