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各区县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充分利用征管资料,主动会同房管部门统计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市场均价,并上墙公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