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对于工伤薪资并没有规章,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章的。停工留薪期间,原薪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薪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章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