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认购书具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没有解除事由而任意解除的当事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是独立的合同。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建材涨价、劳务工资上涨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认购书。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坚持单方解除认购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