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工龄是连续的,那么按照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后职工个人才开始缴费,92年以前都是视同缴费的,不存在补缴等问题。
自1993年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进行工龄审定,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政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