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其债务,在其所占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对转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的费用;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质权人同意,以质权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质权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出售质权,并与质权人协议将拍卖或出售的价格用于提前偿还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