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权利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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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拥有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权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但出质人不提供相应的担保时,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
一、质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权人可以放弃权利吗
可以的,根据质押的性质,我们可以知道,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所以当事人可以放弃权利。在质权人放弃质权后,除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以外,其他担保人对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质权的,则担保物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质权人要妥善保管吗
质权人不能在不与出质人沟通的情况下处置质物财产,而且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
1.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质权人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

1. 优先受偿权: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拥有某些动产或者权利,质权人仍然可以优先受偿。

2. 追索权: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已经还清了债务,质权人仍然可以追索债务。

3. 留置权: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这意味着,质权人可以暂时扣留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4. 处分权:质权人有权处分留置的动产或者权利。这意味着,质权人可以处理留置的动产或者权利,以满足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具有优先受偿权、追索权、留置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对于保障质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结语:质权人拥有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权利,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可以放弃权利,但在不与出质人沟通的情况下处置质物财产是不允许的。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处置质押财产:1.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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