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
那么,福州生育津贴怎么算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号)第六点规定: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即企业年度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年度参保总人数/12个月。职工分娩前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其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前后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加权平均计算。
女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按下列条款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难产、晚育并领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
(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
(六)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