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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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_x000D_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_x000D_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_x000D_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_x000D_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_x000D_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x000D_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_x000D_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