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其次是现场验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
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
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哪些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7、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8、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9、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10、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11、验收入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1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许可证;1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7、其它有关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样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