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促进“十三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实施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的原则,通过三个规划理念的转变(“指标管理型向空间管制型规划转变、增量调节型规划向总量管控型规划转变、专业部门型规划向全局全域型规划转变”),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外延扩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落实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实现县乡规划“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