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近年来,随着榆林中心城市建设投入加大,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历史欠账等原因,榆林中心城市规划实施困难较大,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全面理顺榆林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全力推进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档次、上水平,结合榆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