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组织受理。凡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人大、政协评议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经查实属于第三条所列情形时,即可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受理并启动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程序。
2.调查核实。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同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
3.提出意见。组织部门对拟调整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整意见。
4.讨论决定。市委集体讨论作出调整决定。
5.领导谈话。由市委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对被调整的干部进行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法律依据】: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