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确需使用土地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一、划拨土地能不能建酒店?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需要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土地用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土地登记规则》说明的其他注销原因
另外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