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情形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可在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迁移、撤销、非法使用等情况下被收回。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但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有权审议和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什么
1、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地核准报废的;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6)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7)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
(8)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情况,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收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地核准报废、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应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除外。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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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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