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2、与员工约定好工资的支付周期。
3、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延长五日以上的需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是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