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渎职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往往具有对合性、共生性,比如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如何认定关联犯罪的共同犯罪,是这类渎职犯罪司法处理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实践中对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能否构成关联犯罪的共犯.在阿种情况下构成关联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河适罔罪名等与不无疑闫:我们认为,对于渎职犯罪的共卫认定.首先,应当严格坚持只有共同故意犯罪才构成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典型的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不存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前提,但是,滥用职权类渎职犯罪完全有可能是故意犯罪,比如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放纵走私等犯罪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所以,渎职犯罪有无共犯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区分渎职犯罪的类型并根据主观内容进行具体判断。其次,渎职犯罪共犯的认定和处理要注意兼顾渎职犯罪的特点和实践打击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