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年休假安排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进行,同时也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从当前的经济形式看,用人单位需要承受危机代来的经济压力,又要背负着“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是合理合法的。既然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起主导作用,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考虑职工的意愿。
关于“无薪休假”问题。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如果实行“轮岗放假”、“定期放假”,那是企业在法定带薪年休假外再安排给职工的假期,用人单位开工不足,变通用休假的办法减少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而达到减少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但其意愿并非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那种“无薪休假”是法律不许可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也就是说可以适当减少工资,但不能不支付工资。当前用人单位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定期放假”的形式缓解经济压力,仍属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业,所以定期放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