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在于: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根据双方合意成立,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仅为动产;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消灭方式不同。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为:
1、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
延伸阅读
质权与留置权的本质区别及其法律影响
质权与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性质和行使方式。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担保的权利,即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保证。质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动产的占有和处分,而留置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占有和保留债务人的动产。这两种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于一方面是债权人是否取得动产的拥有权,另一方面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在法律上,质权和留置权的设立、转让、行使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限制。质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而留置权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法定权利。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质权和留置权的存在都会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质权能够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获得担保物的处分权,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而留置权则能够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质权和留置权的本质区别以及其法律影响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留置权和质权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质权是债权人依法取得以债务人动产为担保的权利,而留置权是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作为保证。质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动产的占有和处分,而留置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占有和保留债务人的动产。这两种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性质和行使方式。质权和留置权的存在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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