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
1、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2、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及调整材料,预约后到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3、缴存单位已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但因业务差错等原因需纠错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4、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