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接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教育局在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学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局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应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和分类考核办法,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三)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教育局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布,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政策
(一)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现有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等进行清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厅字〔2005〕10号等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没收违规资金并上缴国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标准,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豫纪发〔2009〕5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义务教育学校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财政局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按月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学校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考核、报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学期(春季学期6月考核,7月上报;秋季学期12月考核,次年元月上报)报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局考核确定后按年度报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开展。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坚决维护学校稳定。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等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