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国家清退编制外人员规定是在我国实施精简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制订的。编制外人员是指未经正式录用,以各种名义、形式或方式,从事政府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聘用人员、合同制人员等。这些人员没有正式职称,也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但却对政府的支出产生了巨大压力。国家清退编制外人员规定主要包括清退对象、清退原则和清退方式等内容。其中,清退对象主要包括没有正当依据聘用或续聘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各类兼职人员、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人员、单位借调人员等。具体清退原则包括注重法律程序、保障权益、规范补偿等;清退方式包括调整编制、转岗、纠正聘用等多种方式。国家清退编制外人员规定的实施,对于优化政府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增强政府工作效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加强规范和监管,防止清退过程中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