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应当将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对其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_x000D_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_x000D_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