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中,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互相进行质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证据交换或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并由法官依法确定证据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_x000D_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_x000D_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_x000D_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