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方法是:
1、快递在签收前丢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故买方应向卖方(非快递公司)协商解决,要求其换货、退款或赔偿,卖家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
2、快递在代收点丢失。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因此,快递公司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快递置于代收点后丢失的,应不视为交付(签付),买方可向卖方主张权利(补货、退款、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