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如何追加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被追加成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据此,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被追加成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商事仲裁能否追加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