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每个自然月结束的30天以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故超过30天即为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的,即属于拖欠工资,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在每个自然月结束的30天以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故超过30天即为拖欠工资。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无故拖欠工资即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