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注销重新申请确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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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房屋权利消灭并重新申请产权登记和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和流程。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需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并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规定的资料。而房屋注销则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管理部门的文件资料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一、房屋权利消灭并重新申请产权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查。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法入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人登记证;
(10)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房屋移交协议。
2、个人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身份证复印件;
(9)房屋移交协议。
三、房屋注销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管理部门的文件资料;
3、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包括以下几项:

1. 房屋权属证书:这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是进行房屋注销登记的必备材料。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件:证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及其合法性,也是进行房屋注销登记的必备材料。

3. 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房屋被租赁,则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以证明租赁关系。

4. 房屋抵押合同:如果房屋被抵押,则需要提供抵押合同以证明抵押关系。

5. 房屋交易合同:如果房屋发生交易,则需要提供交易合同以证明交易关系。

6. 房屋权属转移证明:证明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也是进行房屋注销登记的必备材料。

7. 房屋灭失证明:证明房屋已经灭失,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 房屋权属争议解决证明:证明房屋权属发生了争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清单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并提交给当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如果缺少上述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补全材料或者重新提交。
结语:房屋权利消灭并重新申请产权登记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房屋平面图、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等资料。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需要提交上述资料以及房屋移交协议。房屋注销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拆迁管理部门的文件资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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