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下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合同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定适用。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哪些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如下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管辖权上诉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哪些情况下房屋可以回购
下列情况可以: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如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拒交物业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包括:
1、将房屋出租给别人,租住合同里标明物业费由租户缴纳的。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就收取物业费的。
3、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扩大收费范围。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
5、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的范围内,可以拒缴物业费。
6、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交房的,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7、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小区物业服务不好。
8、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里的责任,服务质量过差,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寻找实质解决办法。9、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