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收费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个人与个人二手房交易流程
(一)找房看房:买方看房,与卖家初步交涉商定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
(二)查房档案:针对有意向购买的房子,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及相关证件前往房产局或房产档案馆查房档案。
(三)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针对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监管、贷款申请时间、过户申请时间、税费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等问题,买卖双方商议确认后,直接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把商议内容写入合同,并支付定金。
(四)银行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预批(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五)契税及房产税缴纳: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费、申请代开《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买方缴纳契税并取得契税完税单。针对征收住房房产税的城市,买卖双方还需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买方房屋所有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产税征免认定或缴纳房产税和交易手续费。
(六)房屋过户:买卖双方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过户(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天内办出房地产权证)。
(七)房屋交接:买卖双方对照合同,验收房屋设施,结清水、电、煤、宽带、有线电视、物业费等费用并办理过户,买方支付房屋尾款交接,领钥匙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