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应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从而结束争议。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这不仅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要求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也要先行调解。但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具有本质的不同:
1.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发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作出裁决前,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发生在劳动争议产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前。
2.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不一定产生调解结果,形成调解结果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经过仲裁程序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必须以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前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必须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所谓合法,是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四)经仲裁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的,可以基于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六)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载明当事人姓名、地址、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当事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申诉理由及请求事项:主要写明申诉书和答辩书中关于申诉理由、请求事项及答辩理由、请求事项的内容。这一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主要反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所在,同时要写明有关证据。
3.调解协议的内容:这一部分主要是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填写。这一部分要写得具体、详尽,以免发生争执和歧义,致使将来无法履行。
4.仲裁费的负担,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
调解书一式三份,由申诉人、被诉人、仲裁委员会各存一份。